2005年3月3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问答

  无偿献血后需用血,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去年5月,我献了400毫升血,并拿到了无偿献血证书。近日,我母亲生病需要输血,我不知道是否可以免费用血,请问,这方面具体有些什么规定,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读者 朱霖
    浙江省血液中心回答: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我省实行无偿献血和免费用血相对应、家庭成员互助用血和社会互助用血相结合的临床用血制度。
  公民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献血量不超过五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其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累计献血达一千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而其家庭成员(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五年内免交与其献血量两倍的临床用血费用。无偿献血者及其家庭成员临床用血的免费部分,凭无偿献血证书和有关用血收款凭据向献血所在地献血管理机构结算。
  无偿献血者及其家庭成员临床需要用血的,只要凭无偿献血证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用血,免交临床用血互助金。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后,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无偿献血的,退还临床用血互助金本金,对献血者发给无偿献血证书。这些优惠办法都是针对本省献血者的,别的省份可能会有所不同。

  退休社保人员死亡,丧葬费哪里领取?
  我父亲是企业退休职工,关系已经转入社区。前些日子,不幸因病去世。请问,我应该到哪里去办理和领取父亲的丧葬费以及相关丧葬补助费的标准是怎样?
  读者 张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回答: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浙劳社老[2004]224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浙江省企业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4000元。
  关系已转入社区的企业退休职工,其家属可以凭死者身份证复印件、死者养老金发放卡第一页复印件、死者死亡证明复印件、死者殡仪馆火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到其所属社区办理领取丧葬费手续。关系没有转入社区的企业退休职工,其家属凭上述4份相关证件去其所属企业办理领取丧葬费手续。
  此外,该《通知》还规定,企业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原来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2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原来每人每月170元调整为190元。
  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85元调整为42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365元;解放战争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95元调整为325元。

  租赁权能否对抗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我在2004年3月承租了一商铺,租期三年。现在业主将商铺转让了,新业主现通知我要解除租约。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 叶华民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马剑平回答: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同时,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该合理期限是三个月。如果出租人未按上述规定通知承租人就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因此,你可选择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或者选择请求法院宣告该买卖无效,自己买下该商铺。